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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慈善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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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00:00

来源:本站

连云港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连云港市慈善总会(英文名称:LianYunga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L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中的作用,为推动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现代化新港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连云港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连云港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会址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慈善文化。倡导慈善义举,普及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慈善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

(二)筹募善款。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建立、筹集和管理各项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三)慈善救助。开展助困、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类项目化慈善救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

(四)赈灾救援。协助政府开展救灾救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调拨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五)公益援助。支持和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发展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推动市内慈善组织的互动和协作,加强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交流与合作,整合慈善资源,促进全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为慈善事业服务的非营利实体机构和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八)对本会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和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一)承认、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交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天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理事会或者50%以上会员代表提议。会员代表在会员中按一定比例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表决,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热心慈善事业,并在公益慈善领域有一定贡献;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预决算;

(十一)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的,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50%;实行等额选举的,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到会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或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职,维护本会和会员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提请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请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做好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九条  为彰显、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慈善事业,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荣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可连任。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组织公开募捐的收入;

(四)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本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四十八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对投入本会的捐赠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活动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四条  本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本会在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相关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2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连云港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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