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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慈善总会(基金会) 临时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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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00:00

来源:本站

连云港市慈善总会(基金会)

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慈善救助的补充作用,规范慈善临时救助行为,保证各项救助工作依法依规有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

凡市本级范围内由于灾祸、病残等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自身无法克服需要救助或政府救济后仍需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包括:

1、低保群体中遭遇不幸者;

2、低收入但非低保对象遭遇不幸造成生活困难者;

3、无法抗拒的灾祸受难者;

4、其他实际生活(包括就学、医疗)确实发生困难的孤、老、病、残、弱者;

5、支出型、急难型困境家庭及个人,不符合政府临时救助标准或政府救济仍需救助的家庭与个人;

6、曾经为党和人民作过贡献的老红军、老党员、老干部、老复员军人、老劳模,现在丧失劳动能力,目前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临时救济的;

7、在工作岗位上对社会做出贡献,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8、其他需救助对象。包括媒体关注,上级机关、领导明确批示要求给予救助的对象。

第三条  救助原则

1、“三最”原则。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为原则核定重点救助对象;

2、“三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阳光下操作,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不重复救助的原则;

4、属地救助的原则;

4、量入为出原则。根据总会年度救助款总额或年度预算,实行宏观总量调控。

第四条  救助类型、申请、审批及受理

1、应急救助。指慈善总会对特发灾祸的受难者或其他不幸者实行应急救助。慈善总会根据困难程度,迅速及时地给予救助对象不同款额的救助。

2、定向救助要按照捐赠意愿进行救助。

3、结对救助,慈善总会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救助对象信息,向社会推荐,征求援助者,如结对助学等。

4、凡直接来人、来函、来电要求市慈善总会救助的,或者由上级转来要求救助的信件和有关部门(单位)申请救助的,市慈善总会秘书处经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救助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所在单位、所在地的慈善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征求村(居)委会、街道(乡镇)、县(市、区)慈善机构的意见,填写《连云港市慈善总会(基金会)特困群众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根据上报的审批表,经市慈善总会秘书处调查复核后,提出意见,报会长审批。

5、凡需申请救助者,市级有单位人员经单位帮助后仍然十分困难的,要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后,向市慈善总会写出申请报告,并附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住院证明、交费证明、低保证、特困证明等),报市慈善总会秘书处。

6、县(市、区)及以下困难人员申请救助,原则上按归属地由当地实行救助,个别确需市级慈善救助的,要在乡镇、县(市、区)慈善救助的基础上,县(市、区)慈善总会向市慈善总会写出申请报告,并附上个人申请.有关证明和县(市、区)救助情况报市慈善总会秘书处。

第五条  救助资金标准与发放

1、救助资金来源:(1)每年“一日捐”资金;(2)慈善基金的年度增值;(3)定向捐赠临时救助项目资金;(4)每年度募集资金的70%(其余的30%部分转入本金)。

2、原则上每项救助每人(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应急救助一般在3000-5000元,定向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救助金的发放:救助审批通过后,(1)一般通过银行将救助款发放到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账户。减少直接发放;(2)通过银行委托县(市、区)慈善总会或单位代为发放;(3)上门送达。各种发放形式,都必须凭领款人身份证领取并签名(盖章)。

4、发放程序:原则上通过单位申请的由市慈善总会与单位一并发放;县(市、区)以下人员由市慈善总会秘书处通过县(市、区)慈善总会一并发放。市慈善总会要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

5、资金审批根据《连云港市慈善总会(基金会)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次在官网上或新闻媒体上按实公布,年终进行综合性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连云港市慈善总会(基金会)。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7.12.8市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和市慈善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连云港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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